北京市人大
北京城市副中心条例
(2026年1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章规划建设
第四章产业布局
第五章绿色发展
第六章智慧城市
第七章公共服务
第八章协同发展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建设市级行政中心,打造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副中心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其拓展区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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