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让请托人出资,并以“隐名持股”等形式经商办企业,其中既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又暗藏权钱交易,违纪与违法犯罪行为交织,需透过表象把握本质,厘清纪法罪界限,依规依纪依法精准定性。本期案例中,李某某要求请托人出资120万元帮助其入股某企业,应如何认定受贿犯罪对象?李某某用所收好处费经商办企业怎样定性?李某某的近亲属向其转达他人请托并收受财物,李某某对此知情并默许,二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莫军飞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
赵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陈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石文军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副 ……
